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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知識點、難點眾多,在這篇文章中,本文作者試圖提煉出一些高發的、突出的問題或者知識點,試圖通過提煉出的這幾條“精髓”解決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過程中的大部分問題。本文一共找到了七點,希望能對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有所幫助。
一、每一種知識產權都是有時間限制的
我們可以羅列出《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法》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期的規定。在人類的歷史長河中,知識產權的產生時間較短。在知識產權并未產生的年代,也并沒有影響到人類的發展。
那么為什么會出現知識產權呢?知識產權法的出現是有特定目的的,簡單地來說,就是“給智慧之火澆上利益之薪”。通過知識產權制度來促進科技、文化的發展,最終希望這些人類的智慧,文化作品、技術方案、發明創造回到社會之中,成為社會的共同財富,所以每一項知識產權都時間限制的,不是沒有期限的。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發明專利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為十年!渡虡朔ā芬幎ǖ淖陨虡说挠行跒槭辏ó斎,可以續展)。
著作權方面,自然人的作品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法人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為發表之日起五十年。外國的作品,一般受到國民待遇保護,其本國對于權利的保護時間低于我國的規定的除外。
二、專利保護的是書面技術方案
這里要強調的是,專利保護的是寫在紙上的技術、技術方案,絕不是研發人員、技術人員實際做出的這個技術方案。它保護的是寫在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畫在圖紙上的技術方案。
舉一個曾經做過的案子作為案例(因為保護當事人隱私的需要,我們略去了部分細節信息)。XXX專利是汽車制造領域的一個發明專利,該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上明確寫明了該專利的權利要求,大家現在看這個權利要求會覺得很簡單,但是這個技術方案在汽車制造領域就非常不簡單了,這是一個變革。
這個專利是一個方法專利,就好比某個產品以前按照1、2、3的順序去制作,現在采用1、3、2這樣的順序也能進行制作,這就非常不一樣了。因為前一個順序技術方案適用的是老的技術手段,沒有電腦控制的一次成型的機床,無法做到后一個順序。
現在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電腦、人工智能開始出現,無人設備被廣泛使用,制作產品的順序利用這些條件發生變化,大大提高了效率和質量,降低了成本,這就是一個變革。
但是當時我們仔細看這個專利,發現這個專利是有問題的,通過跟技術人員溝通,原來真正的技術方案并不是專利要求書中所述內容。比如說,權利要求一中寫的是“均加工孔”,而真正的技術方案應當是“同時加工多個孔”。
就這樣幾個字的差別,在技術特征的理解上差別是非常大的。如果采用后一種表述方式,所有的汽車公司制造汽車都要向這個專利權人交費。因為幾字之差,其富有變革性的技術方案無法得到法律的全面保護。
法律保護的是書面的技術方案,無論實際上的技術多么優秀,如果該技術沒有形成書面的文字,沒有寫進權利要求書,或者寫的時候專利撰寫人員沒有真正理解該技術,寫的技術方案與真正的專利不一樣,那么真正的專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這就是所說的“法律只保護落到紙面上的技術方案”。
三、技術人員是寫不了專利的
技術人員非常專業,可以研發出革命性的技術方案,推動企業發展甚至社會進步。但是術業有專攻,技術人員可以研發出技術方案,但是寫不好專利。曾經做過很多的案子,發現凡是專利是由技術人員書寫的,大部分都十分容易出現問題。
因為專利除了具有技術屬性,還具有法律屬性,而且法律屬性是專利的實質屬性。在專利撰寫材料中,是有一定要求的,比如怎么書寫、如何擴大保護范圍、專利法對三性是如何要求的等等。如果達不到《專利法》的要求,在知識產權局審核時是難以通過的。即使通過了,也往往存在很大的漏洞。
技術人員雖然對自己的專利十分了解,有些技術人員在文字表達能力上也十分專業,去書寫專利,也是會出現問題的。比如說,在專利步驟中,突然出現一些沒有得到行業認可的“專業名詞”,甚至在百度上都沒有準確的定義。專利的保護要求確切的范圍。在用詞沒有準確的定義的情況下,在用這些詞的時候,是很難進行保護的。
另外,專利的技術方案對邏輯性的要求非常強,前面提到的技術特征,下面再提到的時候怎么寫,前面沒有提到的技術特征,下面突然出現了怎么辦?這些問題都非常關鍵。
技術人員撰寫的專利,涉及到糾紛時最大的問題就是專利保護的范圍不清楚,因為是技術人員寫的,其本身很清楚自己的專利,但是一旦走到法院,我們要研究的是專利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中的書面內容,如果出現上面的問題,則看的法官、律師對專利的保護范圍的理解。
四、職務作品:約定是大于法定的
職務作品糾紛是常見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類型,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職務作品的做出人就技術方案或其他作品與單位之間沒有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雖然大部分都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不能解決知識產權的問題。
要想解決知識產權的問題,就需要知識產權有關權屬的合同,不然的話后果很嚴重,有關權利歸屬以及專利獎勵都會存在很大的問題,給企業帶來沉重的負擔和風險。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了“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專利法》、《著作權法》它們的歸屬原則是不一樣的,尤其是《著作權法》上的很多歸屬原則,大家不是很了解。
有一個一定要強調的法律規定,這一條很隱蔽,但是對于科技集中類企業確實非常重要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上面這條規定是有關專利“一獎二酬”制度的規定,企業的專利發明人不但要拿工資,還要拿獎勵和報酬,如果沒有約定或者公司制度沒有規定,那么就根據法律規定給專利發明人發獎勵和報酬,這條就是對于沒有約定的職務作品的報酬進行了規定。就該規定而言,無論對哪個企業都不是可以忽略的。
五、搶先一步是至關重要的
知識產權的糾紛中,每一種糾紛都會有時間的問題。即使這個案件審理的不是知識產權獲取時間的問題,法官第一項查明的仍然是各種時間的問題,包括:獲取時間、使用時間、爭議時間、結果時間。時間點,對知識產權來講特別重要。
首先,專利方面有一個新穎性的要求,即申請的技術方案在申請之前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技術方案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沒有在國內、國外被記載、發表和使用過。同樣的技術方案,誰申請早誰就得到專利授權!秾@ā返诰艞l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比绻浜罅,不但前期的技術研發成本血本無歸,而且以后還不得使用該專利技術。
這里講一個案例,我曾經代理了一個老專家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之間的一個專利行政糾紛訴訟。但是那個涉案專利在新穎性上是有瑕疵的,這個瑕疵是由于技術方案被提前公開了。老專家認為技術方案需要先行試驗,試驗之后進行改進,再慢慢成型。在實驗中,形成了產品并進行銷售。即使是專利權人生產的產品,因為在專利申請之前,該專利也沒有了新穎性。
其次,商標對于時間的要求更為重要!渡虡朔ā返谌畻l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在申請商標之前,要進行商標查詢,查找準備要申請的商標在此之前有沒有被申請注冊過。商標類的案件大部分申請不成功都是因為時間的問題,因為已經有了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了。商標被搶注,說的依然是時間的問題,即被人快一步在一些商品上注冊了商標。例如,王某已經注冊過某商標,只注冊了一類商品(根據《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商標分為45大類,其中34類為商品,11類為服務),而別人卻在其他類上申請注冊了該商標,則在其他類別上,王某不能再使用。
六、知識產權的轉讓都是復雜的
知識產權是無形物,而無形物的轉讓比有形物要復雜。因為法律的特殊規定,知識產權的轉讓有很多特殊之處。知識產權不像動產可以交付,交付后就算轉讓成功了,例如電腦的買賣,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就完成了。知識產權的轉讓是復雜的,也更容易出現問題。
首先,專利的轉讓有特定的手續,向外國人轉讓有特殊規定。
《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了“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根據這些法律規定,第一,專利轉讓要辦手續;第二,有些專利是不允許或者有條件轉讓的,受到國家的控制。
另外,專利的轉讓,往往會涉及到專利池的問題。因為專利不會只是一個專利,一項技術往往會圍繞著有多個專利,構建自己的專利池。當你只取得其中一項專利的時候,往往這項專利是在另外一項或幾項專利的基礎之上開發出來的,那么只要按照這個專利生產產品,必然會落入他人專利的保護范圍,侵犯他人的權利,因此產生糾紛。這種專利的轉讓最好是一攬子轉讓。
其次,商標的轉讓需要辦理相關手續,近似商標的轉讓有特別規定。
《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商標的轉讓簡單的來說,只需要去商標局辦理相關的手續。但是在商標注冊時,很多企業都會注冊聯合商標或者防御商標。當只就其中一個商標達成了協議進行轉讓,但是并不知道其手里還有近似商標。這時在簽完協議去商標局辦理手續時,商標局會拒絕辦理。因此商標轉讓時,必須連帶近似商標一起轉讓。
最后,著作權的轉讓,精神性權利不得轉讓,應訂立書面合同,最怕約定不清楚。
《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作品的名稱;(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三)轉讓價金;(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規定了,“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可見,作品著作權不是什么權利都能轉讓,十七項權利中,前面四項精神性權利權利如果轉讓是否有效力會發生爭議。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轉讓的事項、范圍不清楚,則視為沒有轉讓,著作權依然在原著作權(作者)處,所以寫不清楚的轉讓最后會被視為沒有轉讓。
七、相當一部分知識產權糾紛是因為人員的流動引起的
公司的競爭對手往往是自己的前員工,跟其他人相比,前員工是最了解公司產品以及最容易獲得技術資料的,甚至前員工就是某項技術的研發人或者某個品牌的申請人、設計人等。當前員工離開企業,進入一家與前面企業相同業務范圍的企業或者自己設立一家相同的企業是最有可能的選擇,這就有了競爭,很多案件就開始發生了。
“前員工”中的技術人員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獲得或者知悉技術成果:1、自己的非職務成果;2、有自己發明創造的職務成果經本單位同意許可使用的;3、本單位的其他職務成果,通過其他同事或者前同事拿到的。前員工還非常方便獲取之前效力企業的這些智力成果:1、宣傳材料;2、客戶名單;3、計算機程序源代碼;4、其他作品。
從另外一個層面來說,新入職的技術人員也會帶來原單位的專利技術方案。在我經手的案件中,曾經有一個公司收購了競爭對手的一個團隊,這個團隊集體從原單位離職,不但帶來了技術人員,還帶來了核心的技術,在這個核心技術的前提下,該公司的競爭水平一下子提高了很多。
當然,這也非?赡芤齺砺闊┖图m紛。為了避免麻煩和糾紛,就需要進行知識產權的調研,比對自己公司新入職員工帶來的技術,看原公司是否擁有相關權利。
如果他們的原單位所使用的專利歸屬完全是屬于他們個人的,單位只是使用的而已,那么在此人流動到其它單位后,其專利權也隨之而流走,此時不存在糾紛,原單位也不得再使用該專利權或技術;專利人與單位有協議約定單位有專利權,那么這屬于職務專利的一種情況,根據與原單位所簽訂的協議或合同處理,前員工不得再使用專利。
研發原單位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技術的人員非?赡懿皇菍@麢嗳,只是具體工作人員,其將原單位的技術以某種形式告知新單位,并指導相關人員完成與原專利技術相近的工作或技術,這樣容易造成侵犯原單位的專利權,引起糾紛。
總結
綜上,本文總結了七點有關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精髓”,本文相信如果認真落實這七點,可以解決企業大部分的知識產權問題。本文在論述的時候多傾向于技術性企業,不過文化型企業也是適用的,只不過技術型企業要多關注專利的問題,文化型企業要多注意作品著作權和商標的問題,雖然關心的問題不同,核心點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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