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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香港歌手鄧紫棋(本名鄧詩穎,又名G.E.M) 在《我是歌手》第二季中,憑借一首《泡沫》紅遍大江南北。
她所在的公司蜂鳥音樂發掘了鄧紫棋這塊寶藏,也好好地把握了這塊寶藏。在2015年,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鄧紫棋”通過了初審并完成了最終的注冊公告。
在天眼查中可以看到,蜂鳥音樂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5日申請了“鄧紫棋”的商標,2015年7月20日通過初審,在2015年10月21日進行注冊公告,有效期10年。
經紀公司是否并無法阻止藝人使用“鄧紫棋”的名字呢?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需要明白公民姓名權的含義。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睹穹ㄍ▌t》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法學理論通說認為,姓名,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其實,藝名也屬于公民姓名權的范圍,只要這個名字能夠與本人形成一一對應的關系,就歸屬于本人,本人就有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和冒用的權利。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該條規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諸如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其他權利!班囎掀濉弊鳛猷囋姺f的藝名,在作為商標的“鄧紫棋”申請日之前,歌手“鄧紫棋”已經在文化娛樂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系知名公眾人物,與鄧詩穎的形象也建立了較為穩定的關系。在此情況下,蜂鳥音樂未經鄧詩穎授權,直接將“鄧紫棋”申請注冊商標,有可能損害鄧詩穎享有的在先姓名權。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經紀公司將藝人藝名用自身名義注冊成商標后,存在侵犯藝人在先姓名權的嫌疑。
不過,有幾種情況可能排除經紀公司的侵權嫌疑,假如鄧紫棋在當初簽訂的經紀合同中已經明確放棄了藝名的商標注冊申請權和商標權,又或者曾經簽署過同意經紀公司將“鄧紫棋”以公司名義注冊商標的書面文件時,就意味著將這項權利讓渡給了經紀公司,那接下來解約之后,如需使用“鄧紫棋”藝名,可能并不樂觀。
最后,我們可以看到,目前蜂鳥音樂已經注冊的類別均不是演出服務的核心類別,而只是如珠寶設計、辦公用品等衍生品相關的注冊類別,其他類別都在駁回復審等程序中,一方面這意味著即使商標有效,鄧詩穎可能也只是無法在這些衍生品上使用“鄧紫棋”商標;另一方面,鄧詩穎也可以及時啟動異議程序或在其他類別上提交新的注冊申請,以最大程度保護藝名的商標權利。
由此可見:如果藝人想在日后順利和前經紀公司解約就一定要提前做好準備,比如說商標權歸屬,以及歌曲版權歸屬!免得日后因為知識產權糾紛影響自己演藝事業的發展!
以上就是這些了,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瑞諾知識產權服務熱線:400-099-0531咨詢專業顧問,我們會根據你提出的相關問題,快速為你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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