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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一:將高新企業認定的研發費用作加計扣除基數
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企業往往會委托稅務師(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實際年限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以及近1個會計年度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出具專項鑒證報告。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不少企業認為高新認定的研究開發費用是經稅務師(會計師)事務所鑒證認定的,可以直接將鑒定報告中對應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作為基數,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其實,在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歸集上,高新認定時是依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指引》)進行的,而確定企業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依據的主要是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5〕119號通知、2015年第97號公告、2015年76號公告,兩者的適用情況并不一樣,不能混為一談。新規規定的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其口徑要小于按照《指引》要求歸集的研究開發費用。因此,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必須謹慎,一定要嚴格按照《通知公告》的規定進行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否則會存在較大的稅務風險。
誤區二:各項補貼不區分收入性質
由于高新技術企業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種名目的補貼往往比較多。例如,各種稅收返還、財政獎勵、技術創新獎勵、專項研發項目補助等。但很多企業匯算清算時往往不區分各項補貼的收入性質,誤把應稅收入認為是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把不征稅收認為是免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是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新創設的一個概念,是指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入征稅收入的范疇。根據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免稅收入是一種稅式支出,其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基于稅收優惠政策而予以免除。它是國家根據經濟政策目標的需要,在一定時間內免予征稅,而在一定時期又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其支出允許稅前列支。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分為以下四類: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
因此,各項補貼收入性質認定是否正確,影響著應稅收入、稅前扣除項目、應納稅所得等的計算,最終影響應納稅額的正確與否,值得高新技術企業高度關注。此外,與研究開發活動相關的補貼,享受加計扣除時也要剔除,這也同樣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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