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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高新技術開發區內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出口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投產年度起,二年內免征所得稅。
對內資辦的開發區企業,其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三十萬元以下,可暫免征所得稅;超過三十萬元的部分,按適用稅率征收所得稅。對其屬于“火炬”計劃開發范圍的高新技術產品,凡符合新產品減免稅條件并按規定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的稅款,可專項用于技術開發,不計征所得稅。
對內資辦的開發區企業減征或免征的稅款統一作為國家扶持基金,單獨核算,由有關部門監督專項用于高新技術及產品開發。
開發區企業屬聯營企業的,其分給投資方的利潤,應按投資方企業的財務體制,扣除開發區繳納的稅款后,補繳所得稅或上交利潤。
內資辦的開發區企業,一律按照國家現行規定繳獎金稅。但屬下列單項獎勵金,可不征收獎金稅:
(一)從其留用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凈收入中提取的獎金,不超過15%的部分;
(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企業,按國家規定從出口獎勵金中發放給職工的獎金,不超過一點五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其它免稅單項獎。
上述(一)、(二)兩項合并計算的全年人均免稅獎金額,不足二點五個月標準工資的,按二點五個月標準工資扣除計稅;超出二點五個月標準工資的,按實際免稅獎金扣除計稅。
內資辦的開發區企業,以自籌資金新建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用房,按國家產業政策確定免征建筑稅(或投資方向調節稅)。
開發區企業的貸款,一律在征收所得稅后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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