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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2019年10月,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印發《濟南市加快技術轉移轉化若干措施》(濟科發〔2019〕59號)的通知,政策有效期1年已到期,現擬完善相關內容出臺新的政策,新政策對原政策核心點不作大的調整,新增一條內容“加快技術經理人隊伍建設”。政策有效期3年。
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4月23日。單位對政策內容有異議的,請在公示期內書面形式提出。聯系單位濟南市科學技術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處,聯系人張根生,聯系電話66608842,郵箱fwycjc@jn.shandong.cn。
附件:濟南市加快技術轉移轉化若干措施
濟南市科學技術局
2021年4月19日
附件:
濟南市加快技術轉移轉化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科技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支持培育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魯科字〔2019〕54號)加快建設技術轉移服務體系,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結合濟南市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一條 技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技術交易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主要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四類合同。
第二條 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是指濟南市行政區域內注冊,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目的,為促成他人技術交易而從事的居間、經紀或代理活動并取得合理傭金,依法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或駐濟高校、科研院所內設技術轉移專門機構。
第三條 技術轉移輸出方、技術轉移吸納方、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四類主體補助,按照就高原則,不重復支持。政府財政資金購買的技術不享受政策補助。
第四條 技術轉移輸出方補助。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業開展技術轉移轉化活動。經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按照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不超過1.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80萬元;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按照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不超過1‰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同一項目多次轉讓,僅就增值部分給予補助。同一項技術轉移活動僅補助一次。
第五條 技術轉移吸納方補助。中小微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科研成果或開展產學研合作項目,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后,按照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不超過3%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的技術不屬于補助范圍。
第六條 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補助。鼓勵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轉移轉化活動。對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內轉化且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300萬元以上,按照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1.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七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補助。省科技廳認定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年度登記技術合同成交額10億元(含)以上,按照登記的技術合同成交額0.1‰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八條 對新增國家級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補助。對首次認定為山東省技術轉移轉化示范機構,依據省科技廳考核結果,考核優秀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補助。
第九條 加快技術經紀人隊伍建設。培育一支通業務、精技術、懂市場、會管理、能創業的技術經紀人隊伍,為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提供科技經紀、成果轉化服務。依托山東省技術成果交易中心(濟南)平臺,在該平臺上掛牌交易的技術成果評估費、技術經紀人資格培訓費用給予補助。
第十條 濟南市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實行備案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獨立法人機構在濟南市行政區域內注冊且從事技術交易服務活動;高校、科研院所內設機構具有開展技術轉移轉化能力;
(二)獨立法人機構上年度技術轉移轉化中介服務收入不低于10萬元,促成技術合同成交額不低于300萬元;高校、科研院所內設機構上年度促成技術合同成交額不低于300萬元,促成3項以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十一條 申請濟南市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備案提交以下材料(PDF電子版):
(一)濟南市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備案申請表;
(二)機構法人證書或內設機構批準文件、營業執照副本;
(三)山東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第十二條 國家級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和山東省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視同備案為濟南市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
第十三條 市級財政預算安排補助資金,對駐濟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轉移轉化活動給予政策補助。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技術轉移體系建設補助的統籌協調工作,編制專項資金適用年度計劃、提出資金安排建議、組織申報、復核工作,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及政策實施效果開展績效自評,評價結果報送本級財政部門。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專項資金并撥付。必要時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濟南科技創新促進中心負責技術合同登記認定工作。
第十五條 補助資金適用于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和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補助經費主要用于開展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建設、業務培訓、舉辦科技成果推介會等活動。
第十六條 加強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補助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資金補助按年度實施。申報主體根據申報通知提出申請,區縣科技部門審核,市科技局、濟南科技創新促進中心審核、專家評審,公示無異議后予以補助。
第十八條 自2021年4月 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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